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11-11
发文字号:
上证管(92)字第405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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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交易席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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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各会员单位: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召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在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开发区筹建上海证券大厦的方案,并同意为解决大厦建造资金需要,调整交易席位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本所交易席位费的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个60万元。前期已分配给各会员的席位,凡缴费不足上述标准的,请最迟于12月10日补足汇入本所帐户。


二、凡1990年11月26日本所创立时的发起会员(25家),其第一个交易席位按原定标准收费(兼营经纪与自营业务30万元,专营经纪业务15万元)。


三、鉴于专营经纪业务的城市信用社会员的资本金情况,交易席应收费目前暂按30万元计收,一年以后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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