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1-20
发文字号:
证监发行字〔2001〕13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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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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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

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前招股说明书的及时有效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招股说明书网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须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备置在发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同时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


二、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 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三、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版本一致,出现差错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批评。因主承销商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主承销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四、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


五、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01年 3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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