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9-01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3〕104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与披露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相关财务指标时,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和披露;并保证计算财务指标所采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略)


第四条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损益平准金(若有)-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若有)


其中,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为“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第五条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六条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七条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略)


第八条本期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本期第一次分红或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初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第二次分红或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第一次分红或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最后一次分红或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


其中:


分红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按除息日前一交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分红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分红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分红金额


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实收基金除权日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扩募前基金总份额


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实收基金除权日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扩募金额+扩募期间冻结利息+扩募费结余)÷扩募后基金总份额


计算期内成立基金的期初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成立日实收基金+未折为基金份额的发行期间冻结利息+封闭式基金的发行费结余)÷成立日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九条单位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第一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第二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第三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上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本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1


第十条除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财务指标应保留两位小数,其他基金财务指标可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第十一条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在连续披露中应当保持一致,不得任意调整。如果法规要求确实需要调整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应当说明调整原因。


第十二条基金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指标中相关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财务指标。


第十三条如果基金在某一披露时段中成立,其财务指标应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能按整个时段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本规则是对基金财务指标计算及披露的最低要求。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指标的含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浅显的语言对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补充说明,但该补充说明的内容或披露形式不得与本规则的其他要求相冲突。


第十五条在列示涉及基金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时,应当有费用提示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示例


(注:开放式基金财务指标计算示例,封闭式基金财务指标计算可参照计算)


1.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略)


2.开放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略)


3.本期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


=(本期分红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初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分红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


=0.9003÷(1.0155-0.015)×1.0155÷(1.0383-0.025)×1.0383÷1.002-1


=-6.55%


[财务指标的数据假定]


1.计算期为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本期基金数据如下:(略)


3.本期基金××净值数据如下:(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