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08-12-04
发文字号:
上期交法字〔2008〕263号
发文机关:
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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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修订)

已修订。参见:《关于公布燃料油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相关实施细则等7项修订案的公告》(上期所公告〔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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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公布燃料油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相关实施细则等7项修订案的公告》(上期所公告〔2011〕2号)。

1.《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新规定自2009年6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


2.《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中关于燃料油交割结算价的新规定自2009年12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


3.《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关于损耗和溢短量相关新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4.其他修正案所有条款自2008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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