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3-03
发文字号:
上证会字〔2005〕11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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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专用席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投资托管机构:


为便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股票投资,依据《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开设或租用股票交易专用席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者使用保险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应当通过股票交易专用席位进行。


二、保险公司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股票交易专用席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向本所申请新设或受让证券经营机构席位方式取得股票交易专用席位,也可以租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股票交易专用席位。


三、股票交易专用席位仅用于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原有保险机构债券交易专用席位及其功能维持不变。


四、向本所申请办理股票交易专用席位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相关业务表格可通过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专区下载):


(一)中国保监会同意其设立的批复;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席位确认函;


(四)股票交易专用席位申请报告;


(五)保险资金投资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申请报告;


(六)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表1、2);


(七)专职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概况;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九)股票交易专用席位联通(变更)申请表;


(十)股票交易专用席位变更(登记)表。


五、通过租用证券经营机构席位的方式,取得股票交易专用席位的,除了提供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相关业务表格可通过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专区下载。


(一)中国保监会向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二)股票交易专用席位的租用(受让)协议。


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及托管机构应向本所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与股票交易专用席位相关事项,并将联系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报本所。


七、保险机构投资者通过股票交易专用席位进行股票投资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并接受本所监管。


八、托管机构应切实履行《通知》中规定的托管人义务,做好数据核对、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报告等事项。


九、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并比照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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