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
一、上市公司办理非上市外资股转上市流通应当向国际结算部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上市流通的批文复印件;
2.上市公司申请流通托管函(加盖公盖,并注明托管券商全称及席位号);
3.上市流通公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非上市外资股持有者证券账户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6.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国际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在二至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上市外资股份的托管。托管券商根据处理当日结算数据包核对股份并做相应处理。
二、收费标准
本公司按申请转流通股面值的3‰向上市公司收取登记费。
注:按规定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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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上市公司权益分派
一、B股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应当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2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股本结构表;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4、分红派息公告(样本见附件54)。公告必须提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B股股息款的汇率标准:按上市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做出规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2)非流通股份股息款的派发:说明是上市公司自行派发还是委托本公司派发。
(3)时间的安排:包括最后交易日(T日)、股权确认日(R日=T+3日)、红股起始交易及股息派发日(T+4日)。
(4)股份转托管的影响:若投资者在T+3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红股及股息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仅有B股的上市公司只需将上述材料提交国际结算部;既有A股又有B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材料分别提交登记存管部及国际结算部。
二、本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仅有B股的上市公司,由国际结算部将审核通过的派息公告传真给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于既有A股又有B股的上市公司,由国际结算部先就B股部分进行审核,再将审核通过的派息公告传真给登记存管部核对A股部分,由登记存管部将最终审核通过的派息公告送深交所。上市公司可以在确定公告日前一天下午与深交所联系派息公告刊登等相关事宜。
三、国际结算部在审核派息公告的同时,计算上市公司本次B股分红派息应支付的派息款项及分红派息手续费,出具相应的《付款通知》交上市公司。
四、上市公司必须在T日前将本次派息款项汇入本公司指定之银行账户,否则,应当于T+2日刊登分红派息延期公告。
五、本公司按以下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手续费:
1.公众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X5‰÷汇率计收
2.非流通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X1‰÷汇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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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服务
代理人服务是本公司在上市公司定期或临时召开股东大会时,为方便境外投资者行使投票权而专门设立的一个服务项目。持股数符合上市公司规定的境外投资者均可委托本公司行使投票权。办理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开前T-25(召开日为T日)个工作日,上市公司将以下资料传真给国际结算部:
1.会议公告
2.会议日程
3.会议议案及表决方式(投票、举手)
4.填制完成的会议委任表格(见附件55、附件56)
二、国际结算部T-22日向境外结算参与人发出会议公告和委任表格。
三、境外结算参与人于T-20日将收到的公告和表格通知投资者。
四、境外结算参与人于T-12日将投资者含投票意向(是、否、弃权)的委任表格等文件传真给国际结算部。
五、T-7日是国际结算部收取委任表格的最后期限。
六、国际结算部在T-3日以邮寄或电子投票方式发出投票指示给上市公司,或者在T日根据情况派员参加投票。
七、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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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
一、B股结算参与人的分类:(一)经纪商结算参与人
基本结算参与人:拥有深交所普通席位的境内证券公司
特别结算参与人:拥有深交所特别席位的境外证券公司
一般结算参与人:不拥有深交所席位的境外证券公司
(二)托管商结算参与人:提供深圳B股托管服务的境外银行或机构
二、办理程序(一)境内证券公司境内证券公司首次申请B股结算资格办理程序如下:
1.向深交所会员管理部申请交易席位,并取得关于申请B股席位的批复。
2.指定B股资金结算银行,开立银行收款账户。
3.向国际结算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附件57,下同);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外管局签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深交所签发的《关于申请B股席位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6)B股业务授权印鉴;
(7)结算银行发出的《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
(8)其他。
4.向本公司缴纳B股初始结算保证金(每一交易席位需缴纳港币50万元)。
5.国际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证券公司设立B股法人结算账户(B股法人结算主席位与A股一致),并签发《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格确认书》。
6.向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办理交易结算通讯事宜,深圳证券通信公司签发《上线通知单》。
7.境内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系统中添加相关设置,具体步骤如下:
持用户管理员卡登录IST(用户名为:****,密码为:88888888(8个8为初始密码,如有更改,请输入相应的密码。)在IST的系统[管理模块]进行B股法人资金结算账户和B股结算银行账户的添加并设置对应关系。
(1)添加B股法人资金结算账号:
在[系统管理]的[结算账号维护]中点击[新增]来添加一条新的账号。按照要求输入相应的联网机构ID(FQ00+6位结算账号)、结算账户名称、结算账号、币种及账号类型。点击[确定]生成一条新的结算账户记录。按同样的操作添加结算保证金账户。B股结算备付金账号为:B201+6位结算主席位号B股结算保证金账号为:B202+6位结算主席位号
(2)添加B股结算银行账号在[系统管理]的[清算银行信息维护]中点击[新增]来添加一条新的收款账号。输入的内容包括:银行开户名称、收款银行账号、收款银行名称、收款银行行号以及币种(从系统中选择:港元)。输入完毕后点击[确定],则在记录框生成一条新的收款账号记录。
(3)设置结算头寸账号与清算银行账号的对应关系。在[系统管理]的[资金调拔账号设置]中,选择付款账号中新输入的B股结算备付金账号,在收款银行账号选项中选择相应的新增的收款银行账号。选择完成之后点击[插入]按扭,则在记录框生成一条对应关系的记录。
对应关系设置的目的是使IST系统在划款凭证录入时能自动识别收款账号与付款账号,而且收付款账号币种一致。
8.持《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格确认书》及《上线通知书》向深交所会员管理部办理席位开通事宜。13如果境内证券公司已经以法人名义申请B股结算资格,现只是为其下属营业部申请增设B股席位,则办理程序如下:
1.向深交所会员管理部申请交易席位,取得关于增设B股席位的批复。
2.向国际结算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59);
(2)下属营业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下属营业部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深交所签发的关于同意增设B股席位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5)B股业务授权印鉴。
3.向本公司缴纳B股初始结算保证金(每一交易席位需缴纳港币50万元)。
4.国际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签发《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营业部确认单》。
5.向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办理交易结算通讯事宜,深圳证券通信公司签发《上线通知单》。
6.持《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营业部/分公司确认单》及《上线通知书》向深交所会员管理部办理席位开通事宜。
(二)境外证券公司境外证券公司申请B股结算资格办理程序如下:
1.向深交所会员管理部申请交易资格或交易席位,取得申请B股席位的批复。
2.指定B股资金结算银行,开立银行收款账户。
3.向国际结算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商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深交所签发的同意申请B股席位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5)B股业务授权印鉴;
(6)深圳B股通信系统安装维护及数据查询申请表(附件58);
(7)其他。
凡用外文书写文件,须附相应中文译本。两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4.向本公司缴纳B股初始结算保证金(每一交易席位需缴纳港币50万元)。
5.国际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签发《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格确认书》。
6.向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办理交易结算通讯事宜,深圳证券通信公司签发《上线通知单》。
7.持《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格确认书》及《上线通知书》向深交所会员管理部办理席位开通事宜。
(三)境外银行或机构境外银行或机构申请B股结算资格(托管银行)办理程序如下:
1.指定B股资金结算银行,开立银行收款账户。
2.向国际结算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
(2)商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B股业务授权印鉴;
(4)深圳B股通信系统安装维护及数据查询申请表(附件58);
(5)其他。
凡用外文书写文件,须附相应中文译本。两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3.国际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签发《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格确认书》。
4.向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办理结算通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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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
一、资料变更包括:(一)结算参与人名称及交易席位名称的变更;
(二)结算参与人B股资金结算银行及账户的变更;
(三)境内结算参与人B股资金结算账户变更;
(四)结算参与人业务印鉴的变更;
(五)结算参与人其他资料的变更,如业务负责人、联系地址、电话等资料。
二、资料变更办理手续(一)结算参与人名称及交易席位名称变更:
1.向深交所会员管理部办理更名手续,取得同意更名的批复。
2.向国际结算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59,下同);
(2)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3)深交所签发的关于同意更名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4)B股资金结算银行出具的《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境内结算参与人适用);
(5)B股业务授权印鉴变更通知;
(6)其他。
(二)结算参与人B股资金结算银行及账户的变更:
1.向国际结算部提交《B股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申请表》;
2.B股资金结算银行出具的《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境内结算参与人适用);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在新账户启用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T-1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修改IST系统设置。
(三)境内结算参与人申请B股法人资金结算账户变更:
1.向资金交收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向国际结算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申请表》;
(2)B股业务授权印鉴变更通知。
3.在T-1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修改IST系统设置。
(四)会员B股业务授权印鉴及其他资料的变更,向国际结算部提交以下材料:
1.《B股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申请表》;
2.B股业务授权印鉴及其他资料的变更通知。
(五)上述会员资料变更,结算参与人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本公司和结算银行。
(六)凡用外文书写文件,须附相应中文译本。两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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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结算参与人交易席位退出
一、B股结算参与人交易席位申请退出,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交退出的相关申请材料,取得深交所批复。
2.向国际结算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深圳B股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59);
(2)深交所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3.与本公司结清一切债权和债务后,B股结算保证金余额结转至该结算参与人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境内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主席位退出,其下属所有席位应当终止交易。办理程序与交易席位退出相同。在与本公司结清一切债权债务后,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B股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划入其在结算银行开立的收款账户。
三、境外结算参与人退出,办理程序与交易席位退出相同。在与本公司结清一切债权债务后,B股结算保证金余额划入该结算参与人的指定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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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实际持有人明细
根据《B股证券登记结算规则》的要求,托管代理人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定期按本公司要求提供实际持有人明细资料。
1.代理人账户,即名义持有人账户,是指投资者委托他人(机构)开立的B股账户,以代理人的名义持有股份。
2.各B股结算参与人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用E-mail方式向本公司申报托管于其属下的实际持有人账户明细。
3.申报表用EXCEL格式制表,格式内容包括代理人账户名称、代码,实际持有人姓名、持有股份的证券代码及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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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5987122
指定托管银行
1.托管银行:是指专门提供深圳B股股份托管服务的银行或机构。
2.使用托管银行的B股投资者只能指定一家托管银行。
3.指定或变更指定托管银行的投资者须填写《指定及变更指定托管银行申请表》(附件60),由结算参与人提交国际结算部。
4.托管银行对其客户有关交易交收的失败不负责任。
5.每日收市后,本公司将投资者当天的交易资料同时传给其指定托管银行,使托管银行能够提前了解投资者的交易情况,预先准备有关交收指令,从而降低指令的失败率,减少卖空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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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托管
一、投资者申请股份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股份转托管有两种方式:
1.交易报盘方式:适用于在境内券商席位之间的转托管。
2.二类指令方式:适用于涉及境外结算参与人的转托管。
(二)交易报盘方式转托管投资者向转出席位申请,由转出席位按本公司规定数据接口、报盘单位等要求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
(三)二类指令方式转托管投资者分别向转出、转入方结算参与人申请,双方结算参与人于指定交收日前一日的下午3:00前将二类指令数据传送至国际结算部。
1.境内结算参与人采用传真方式传送二类指令(格式见附件61);
2.境外结算参与人通过境外B股结算通讯系统传送二类指令,指令传送时间及内容详见下表:
指令数据传送时间安排表
说明:
(1)本公司于T+2日12:00第一次接收数据后,对所有交收日为T+3日的指令进行预处理,指令包括T+2日之前及当日录入的数据。
(2)境外结算参与人T+2日下午12:30接收预处理数据后,对配对失败的指令应尽快查找原因,误报的一方需要再次上传指令,正确的一方不需要也不允许再次上传。
(3)本公司于T+2日下午2:45第二次接受指令进行配对后,不再对配对失败的指令通知有关结算参与人。
(四)本公司于每一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进行报盘转托管数据及二类交收指令的处理,并通过B股结算通讯系统将数据传送给双方结算参与人。
(五)报盘转托管成功的股份可自T+1日起在转入席位处卖出。
二、交易席位批量转托管(一)席位批量转托管是指结算参与人因席位分拆、合并或其他业务需要,将股份由一个托管席位转到另一个托管席位,户数在20户(含20户)以上的转托管。席位批量转托管有席位部分转托管和整体席位转托管两种:
1.席位部分转托管,即席位上部分股份转托管,由转出席位报盘完成;
2.整体席位转托管,即席位上全部股份转托管,可由转出席位自行报盘,也可委托本公司处理。
(二)转出席位必须提前一周向国际结算部提交申请报告(附件62),确定转托管股份开始在新席位上交易的日期(S日),按以下时间安排股份转托管各项事宜:
1.S-1日收市后,转出席位计算投资者所持B股股份在S+2日交收后的数据,并将数据移交给转入席位。
2.S+2日交易时间内,转出席位根据S-1日计算的股份数据进行报盘转托管;
整体方式转托管委托本公司处理的,由本公司直接处理。S+2日收市后,本公司向转出席位和转入席位传送转托管数据。该数据仅供核对,不作股份增减处理。
3.为保证转托管数据的准确,应尽量避免在S-1日至S+2日期间转托管证券有B股分红派息。
四、收费标准(一)投资者申请的股份转托管
1.交易报盘转托管:由转出席位按报盘当日每户港币100元代收,国际结算部按月统计各结算参与人的转托管费用,并于每月初第三个交收日在结算参与人的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除。
2.二类指令转托管:按每一券种向转出及转入结算参与人各收取港币50元,该费用计入交收当日结算费科目,与日交收款一并交收。
(二)交易席位批量转托管: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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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第二上市股份转托管
一、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招商局B”,证券代码:200024)在新加坡第二上市的股份由本公司登记在指定账户的名下。
二、招商局第二上市股份转托管指股份在深圳与新加坡两上市地之间的转移。
三、当股份由深圳市场转至新加坡市场时,“招商局B”在深圳市场的托管股份即减少,在新加坡市场的托管股份即增加,反之亦然。
四、由新加坡市场转入深圳市场的,股份托管商向新加坡存管中心(CDP)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股份托管商向CDP提交转托管申请;
2.CDP审核无误后,将确认的转托管申请传真国际结算部;
3.国际结算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转托管处理;
4.国际结算部将转托管确认书传真通知CDP及股份转入方托管商。
五、由深圳市场转入新加坡市场的,股份托管商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向国际结算部提交转托管申请(附件63);
2.国际结算部审核申请表内容,出具《付款通知》传真给申请人;
3.股份托管商按《付款通知》向本公司付款;
4.应付款项到账的两个工作日内,国际结算部负责与CDP联系,并完成股份的转托管处理;
5.国际结算部将转托管确认书传真通知股份转出方托管商。
六、收费标准每笔转托管收费港币120元。新加坡转出由CDP代收,深圳转出由本公司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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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调账
一、结算参与人申请股份调账的范围:
1.一类指令的修改:
(1)代理境外一般结算参与人报盘出错需更改交易席位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于T+1日上午9:00前提交修改指令(T日为交易日)。
(2)股东代码出错的修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T+2日上午12:00前提交修改指令。
2.一类指令的调账因交易报盘输单错误造成的串户(如:123错为132),T+2上午12:00前未能及时更正的情况。
3.转托管转错席位需进行的调账(股份调回原席位)。
4.代理人账户股份调账。
二、应当向国际结算部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一类指令的修改,应当提交《一类交易修改指令》(附件64)。
2.一类指令的调账,应当提交《一类交易修改指令》(附件64)
3.转托管转错席位需进行的调账:
(1)《B股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附件65);
(2)股份转托管柜台报盘清单;
(3)投资者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投资者持股清单。
4.代理人账户股份调账。
(1)《B股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附件65);
(2)投资者书面申请;
(3)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开户协议或买卖合约;
(4)投资者持股清单;
(5)其他。
申请调账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上述申请材料上加盖B股业务授权印鉴。除《一类交易修改指令》只需传真国际结算部外,其他调账均须将相关文件直接报45送国际结算部。
三、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1.一类指令修改按每笔成交序号港币50元收取。
2.转托管转错席位的调账免费
3.其他类型的股份调账按每户港币100元收取。本公司国际结算部按月统计各B股结算参与人的股份调账费,并于每月初第三个交收日在结算参与人的B股备付金账户或日交收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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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卖空处理
B股股份卖空,指B股结算参与人或其属下投资者股份账户上某种证券的卖出数额超过该证券的最近实际余额,造成账上股份不足以交收,则发生卖空。处理程序如下:
1.发送卖空资金冻结、解冻数据卖空资金冻结、解冻数据于T+2日晚通过资金结算信息库发送给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据此划拨款项。
2.冻结卖空资金本公司在T+3日最终交收时,直接在发生证券卖空的结算参与人当日交收款中扣减并冻结卖空所得资金。
3.卖空情况通知国际结算部在T+3日上午传真“卖空情况通知书”给相关结算参与人,股份卖空数据于当日下午5:00后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发送。
4.补足卖空证券结算参与人应在T+5日前补足卖空证券,并将买卖成交回报明细清单报送国际结算部。卖空证券遇权益分派,且在股权登记日前未补足的,应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前补购卖空证券及卖空证券所派生的红股,并交纳权益分派手续费及现金股利。
5.递交情况报告书发生卖空的结算参与人必须于T+4日前将《B股股份卖空情况报告书》(附件66)递送国际结算部。如因系统切换、升级等系统因素造成的卖空,还需系统开发商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
6.解冻卖空资金补购证券最终交收完毕的当日,本公司将T+3日冻结的卖空资金款项解冻,并划入结算参与人当日交收款中。冻结资金按季结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并划入结算参与人银行收款账户。
7.处罚
(1)根据《B股证券公司买空、卖空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卖空证券每1股罚港币1元,卖空所得收益本公司全部予以没收。罚没款项在结算参与人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或日交收款中扣除。国际结算部于扣款当日将《付款通知》传真给各相关结算参与人。
(2)由于二类指令延误或转托管造成的卖空,在T+5日前转托管到账的,可以免罚。
(3)未在T+5日前补足卖空证券的,本公司有权在T+6日强制性买入股份。因强制补购所产生的亏损及费用和引起的后果由当事结算参与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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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T+0超卖处理
股份T+0超卖即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卖出。处理程序如下:
一、通知本公司每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对当日股份T+0超卖情况进行检查,国际结算部于T+1日打印股份T+0超卖报表传真通知各相关结算参与人。
二、递交情况报告书发生股份T+0超卖的结算参与人须于T+1日前将《B股股份卖空情况报告书》(附件66)报送国际结算部。
三、处罚股份T+0超卖每1股罚港币1元,超卖所得收益本公司全部予以没收。
罚没款项在结算参与人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或日交收款中扣除。国际结算部于扣款当日将《付款通知》传真给各相关结算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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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保证金的缴纳及调整
B股结算保证金包括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基本结算保证金和根据结算参与人成交量情况调整的结算保证金等。
一、基本结算保证金B股基本结算保证金是证券公司在开通B股交易缴纳的、不随交易量调整的那部分结算保证金数额。缴纳标准:每一交易席位为50万港币;无席位为30万港币。
二、B股结算保证金调整部分的计算及缴纳B股结算保证金调整部分是指根据结算参与人交易量调整的,除基本结算保证金以外还必须缴纳的结算保证金数额。每季度初,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每一席位上季度的成交金额计算B股结算保证金调整部分,多退少补。
1.B股结算保证金调整部分的计算:凡上季度成交金额超过6千万港币(不含6千万)的交易席位均需追缴结算保证金,每超过1千万港币追缴10万港币结算保证金。不足1千万港币的部分按1千万港币计算。
例如:某结算参与人当前结算保证金总额为180万港币,其中包括:甲席位:50万、乙席位60万、丙席位70万。三个交易席位上一季度的交易金额分别为:6500万港币,8千万港币,6千万港币,则结算保证金调整后每一席位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分别为:60万港币,80万港币,50万港币,即结算保证金调整后,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总额为190万港币,该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金额应增加10万港币。调整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港币
2.结算保证金上限结算参与人缴纳的B股结算保证金总额上限按该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席位数量计算,每一交易席位的B股结算保证金上限为100万港币;
无席位的一般结算参与人为60万港币。
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境内结算参与人B股结算保证金调整在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与结算保证金账户间进行。调增结算保证金时,结算保证金账户记增同时结算备付金账户记减。反之则作相反的账务处理。境外结算参与人B股结算保证金调整时,本公司通过当日的资金结算信息库发出保证金调整数据,会员应据此于保证金调整当日划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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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空处理
买空是指境内结算参与人的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或者境外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日将足额款项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
结算参与人出现买空,处理程序如下:
1.本公司T+3日动用结算保证金完成交收。
2.T+3日后,结算参与人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款项首先补足前日动用的结算保证金金额,剩余部分作为结算备付金余额用于当日资金结算。
3.根据《B股证券公司买空、卖空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对买空金额(透支金额)从交收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外币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收取利息,同时每日按透支金额的5‰收取罚息,直至结算参与人补足头寸为止。
4.每月10日前,本公司对买空情况进行统计,向结算参与人发出罚息通知并委托结算银行代扣罚款。
5.本公司有权冻结应交收的股份,并有权在T+6日强制性卖出所冻结的股份。由此产生的交易损失及后果由当事结算参与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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