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1-04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7〕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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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涨跌幅比例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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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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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3.14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将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其简称前冠以“S”标记的股票)的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并比照ST、*ST股票实行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自2007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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