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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0-04-25
发文字号:
大商所发〔2000〕47号
发文机关: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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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0年)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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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0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8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五十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 、(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是指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自营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是指专门从事自营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50万元会员资格费,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的,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交易所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3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监督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


(四)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和转让;


(九)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对涉嫌违规的行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十二)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


(十三)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前款(十四)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7名、非会员理事为4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3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六章 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八)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任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期货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进行,禁止不通过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客户编码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和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每个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2万元,每个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1万元。


第五十三条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不得用于分配,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第五十四条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五十五条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劳动工资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处罚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强行平仓、暂停期货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五十九条交易所对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六十条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会员单位兼职。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


指定交割仓库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割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责成指定交割仓库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之间因期货交易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交易所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2000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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