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4-24
发文字号:
上证交字〔2007〕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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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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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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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15条关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3.4.15条如下: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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