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上市费用
1.国债上市费:免收;
2.企业/公司债券上市费:暂免收取;
3.资产证券化产品:暂免收取。
二、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
1.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
2.交易经手费: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
三、债券回购交易费用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