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2-18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7〕144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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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专员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三、请根据《决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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