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现就我会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