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4年公布废止相关业务规则(第一批)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08年9月30日间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持续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82个,现将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