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在不同会员的交易单元之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以下简称“批量转指定业务”),明确业务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批量转指定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的委托,会员向本所申报批量撤销某一交易单元上全部客户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同时另一会员申报将上述证券账户批量指定到本公司的一个交易单元上。
第三条会员办理批量转指定业务时,向本所申报的客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变更须为客户的真实意愿。会员应当承担批量转指定的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应就办理批量转指定业务向本所出具承诺函。
第四条会员应提前向客户进行公告,告知相关事宜,确保客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会员应确保申报办理批量转指定的客户证券账户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存在回购登记账户;
(二)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发起的司法冻结账户;
(三)存在要约收购申请;
(四)存在未到期的买断式回购交易;
(五)存在未到期的账户式质押回购交易;
(六)存在入库的质押券;
(七)存在待交收证券;
(八)存在不合格、休眠账户;
(九)当日发生大宗交易等T+1日交收业务;
(十)存在权证履约担保业务;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就办理批量转指定业务制订应急预案,以应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批量转指定业务不能正常完成的情况。
第七条符合本指引第三、四、五、六条要求的会员可向本所申请办理批量转指定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
(二)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2);
(三)已发公告复印件及拟发公告文本;
(四)申报办理批量转指定的证券账户明细数据;
(五)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业务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六)应急处置预案;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如会员在申报当日不能正常办理该项业务的,应当按照事先制订的应急预案做好回退工作,并进行紧急公告,同时做好客户解释和安置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本所会员部负责受理会员批量转指定业务申请,并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条本所交易系统根据会员的批量转指定申报生成相应的指定交易及撤销指定数据,并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相应会员。会员应做好当日的清算交收工作。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承诺函(格式)(略)
2.书面申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