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引言
第一条1.1上证综合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的样本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包括A股和B股,综合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价格的变动情况,自1991年7月15日起正式发布。
第二条1.2新综指
新上证综指简称新综指,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组成,综合反映沪市全流通A股的股价变动情况。新上证综指自2006年1月4日起正式发布。
第三条1.3上证A股指数
上证A股指数的样本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A股,反映A股的股价整体变动状况。上证A股指数自1991年7月15日起正式发布。
第四条1.4上证B股指数
上证B股指数的样本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B股,反映B股的股价整体变动状况。上证B股指数自1991年7月15日起正式发布。
第五条1.5上证分类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按其所属行业分成五大类别,分别是工业类、商业类、房地产业类、公用事业类和综合业类。行业分类指数的样本股是该行业全部沪市上市股票,反映不同行业的景气状况及其股价整体变动状况。上证分类指数自1993年5月3日起正式发布。
第二章 2.指数选样
第六条2.1样本空间
上证综合与分类系列指数样本空间由所有上海A股股票和B股股票组成:
第七条2.2选样方法
第八条2.2.1上证综合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由全部沪市A股和B股组成。
第九条2.2.2新上证综指
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部沪市上市公司股票形成新上证综指的样本股。
第十条2.2.3上证A股指数
上证A股指数由全部沪市A股组成。
第十一条2.2.4上证B股指数
上证B股指数由全部沪市B股组成。
第十二条2.2.5上证分类指数
将沪市上市公司按照所属行业分成五大类别:工业类、商业类、房地产业类、公用事业类、综合业类。进入相应类别的沪市A股、B股分别形成相应的分类指数样本股。
第三章 3.指数计算上证综合与分类系列指数以“点”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第十三条3.1基日与基期
上证综合指数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日,基点100点。
新上证综指以2005年12月30日为基日,基点1000点。
上证A股指数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日,基点100点。
上证B股指数以1992年2月21日为基日,基点100点。
上证分类指数以1993年4月30日为基日,基点为1358.78点(1993年4月30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值)。
第十四条3.2指数计算公式
上证综合与分类系列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除数又称基期。
当样本股名单、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股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具体内容见第4节“指数修正”。
第十五条3.3指数的实时计算
上证综合与分类系列指数实时计算,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格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具体做法是,在每一交易日集合竞价结束后,用集合竞价产生的股票开盘价(无成交者取行情系统提供的开盘参考价)计算开盘指数,以后每秒钟重新计算一次指数,直至收盘。其中各样本股的计算价位(X)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若当日没有成交,则X=开盘参考价
若当日有成交,则X=最新成交价。
当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生异常情况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计算指数。
第四章 4.指数修正
第十六条为保证指数的连续性,当样本股名单发生变化、样本股的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股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上证综合与分类系列指数将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4.1修正公式
上证综合与分类系列指数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修正公式为:
其中:修正后的总市值=修正前的总市值+新增(减)总市值。
由此公式得出新除数(即修正后的除数,又称新基期),并据此计算以后的指数。
第十八条4.2需要修正的情况
●除息:凡有样本股除息(分红派息),指数不予修正,任其自然回落;
●除权:凡有样本股送股或配股,在样本股的除权基准日前修正指数,按照新的股本与市值计算样本股调整市值。
修正后调整市值=除权报价×除权后的调整股本数+修正前调整市值(不含除权股票)。
●停牌:当某一样本股停牌时,取其停牌前收盘价计算即时指数,直至复牌;
●股本变动:凡有样本股发生其他股本变动(如增发新股、配股上市和内部职工股上市引起的股本变化等),在样本股的股本变动日前修正指数。
修正后市值=收盘价×变动后的股本数+修正前市值(不含变动股票)。
●样本股调整:当指数样本股调整生效时,在生效之日前修正指数。
●汇率变动:每一交易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该日人民币兑美元的收盘价修正指数。
第五章 5.样本股调整
第十九条在有特殊事件发生,上证综合与分类系列指数样本股将做出必要的调整。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新股上市、样本股退市、暂停上市、收购合并和分拆等。
第二十条5.1新发行股票
新发行股票于上市第十一个交易日开始计入上证综合指数、新综指、及相应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上证分类指数。
第二十一条5.2暂停上市、退市
当成份公司暂停在上市或退市时,自暂停上市或退市之日起,将其从相应的指数样本中剔除。
第二十二条5.3恢复上市
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时,于恢复上市第二个交易日起计入相应的指数。
第二十三条5.4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票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证综合指数、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行业分类指数将对该股票撤权。第二个交易日开始,重新纳入指数计算。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自方案实施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计入新上证综指。
第六章 6.样本股股本维护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指数能够及时反映相关股票的交易状况,上证综合与分类系列指数样本股股本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维护: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对股本进行维护;
●股本调整生效日一般与上市公司公告标明的生效日一致,如果上市公司公告日晚于生效日,则公告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股本调整生效日。
以下是常见的公司行为的股本调整日:
●送(转)股:公司分配公告标明的除权基准日;
●配股:配股发行公告标明的除权基准日和配股股份上市公告标明的上市日;
●增发:增发新股上市公告书标明的上市日;
●债转股:股份变动公告日下一个交易日。
第七章 7.指数管理
第二十五条7.1指数专家委员会
为规范指数运作,保障指数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设立上证指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由国内外指数编制、指数化投资、市场研究的专家和知名学者组成。
●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上证指数编制方法的评估、建议和审定,保障上证指数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指数样本股资格的审定,保证指数样本满足编制规则的要求。指数专家委员会对其他涉及指数运作和业务发展的事项提供建议。
●一般情况下,上证指数专家委员会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专家出席,决定事项须经专家委员会集体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专家同意方为有效。
●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名义联合发布,一般在非交易时段发布。
●指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聘任,原则上每两年换届一次,委员可以续聘。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7.2专家委员会秘书
指数专家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联络、会议议事和会议材料的准备,以及会议决议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7.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负责上证综合与分类系列指数的经营运作事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按照指数规则对指数进行维护、管理和市场服务,并负责实施专家委员会的决议。
第八章 8.指数规则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和指数用户的反馈,当指数专家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意识到需要对指数规则进行修订或补充时,必须提请指数专家委员会讨论。
●指数规则的任何变化都必须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不具备现场开会的条件时,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任何规则的变化须经2/3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指数规则的调整须提早公布。
第九章 9.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指数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权威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指数的透明、公开和公平。
●任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任何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人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人员和专家委员不得私自向外界公开,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
●信息披露的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及其他。
●指数编制和维护规则的重大调整一般提前两周公布。
第十章 10.指数发布
第三十条10.1指数代码
第三十一条10.2发布渠道
上证系列指数行情通过各种广播形式向国内、国外广泛发布。
●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卫星广播行情发布系统,实时发布指数行情;
●通过汤森路透社财经资讯系统(ThomsonReuters)和彭博财经资讯系统(Bloomberg)向全球即时报道;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每日公布;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即时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10.3发布频率
上证系列指数实时计算和发布,当前计算频率为每秒一次,指数报价每5秒更新一次。
附录A:名词解释
1.A股–由我国大陆公司发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供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B股–由我国大陆公司发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供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3.H股–由我国大陆公司发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4.ST股票–指由于连续2年亏损等原因,被监管部门特别处理的股票;
5.*ST股票–指被监管部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股票;
6.除息除权报价–由上市公司分红、送股、配股等行为引起,由证券交易所在该股票的除权(息)交易日开盘时发布的参考价格,用以提示交易市场该股票因派息或发行股本增加,其内在价值已被摊薄;
a)派息
除息报价=除权前日收盘价-每股红利
b)送股
c)配股(略)
d)派息、送股、配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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