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和事业法人。
第三条本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总行)和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
第四条本所公告登载于《深圳特区报》。
第二章 基金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
第七条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买卖;
(3)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5)总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核准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深圳经济特区外的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1)经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金或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证分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干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本所会员具有平等的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2)有对本所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权;
(3)有对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5)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口头警告;
(2)罚款;
(3)书面通报;
(4)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5)开除会籍。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成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查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6)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执行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六条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三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所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本所理事会设理事不少于九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中会员理事占三分之二、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占三分之一,由登记公司。主管机关和市政府委派的人士共同组成,今后适当参照以上比例选举理事。
第二十条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由理事会提名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根据理事长提名,批准新会员加入本所的申请;
(3)审定和监督总经理制订的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
(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策方案;
(5)审定对会员开除会籍以下的处分;
(6)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待,当议案表决赞否同数时,理事长有最终决定权、当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执行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本所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报主管机关核准。总经理为本所的法定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
(3)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
(4)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监事会,监督本所的财务,业务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设监事七人,其中,会员监事四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非会员监事三人,两名由深圳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投资管理公司提名,一名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所监事会设首席监事一人,由证券主管机关指定非会员监事担任。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决定可提出异议,要求复议;
(2)审查年度决算报告,检查本所财务状况;
(3)监察本所业务。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一条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与会计制度,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十章 解散
第三十四条本所如遇下列情况,予以解散:
(1)因变不符国家所规定的设立条件;
(2)遇有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至使无法正常运转。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有关本所业务,行政、经费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