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09-23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9〕21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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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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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1〕5号)。

各会员单位:


为防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股票临时停牌至或跨越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二、本所可视盘中交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本所将严密监控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对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异常交易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账户,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措施。


采取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在当日收市后向相关托管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尽快将《限制交易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四、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积极配合本所的自律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告知、警示、制止异常交易,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尽责配合的会员,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等措施。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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