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现就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折算率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融资融券试点工作,结合当前试点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细则》第3.2条第(四)项第1点在试点初期暂不执行。
二、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确定为与深证成指成份股范围相同,包括40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除《实施细则》第3.6、3.7条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与深证成指成份股同时调整,本所对调整结果予以公告。
四、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包括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具体范围及其折算率见附件2。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系统及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