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12-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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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登记注册工作,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登记注册包括:入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会员登记注册事宜。


第三条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申请理由,并承诺拥护《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二)填写完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会员管理部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对有关事项进行初核,初核符合入会条件的,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其发送《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初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请机构补充材料;初核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向申请机构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五条申请机构收到《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在15个工作日内缴纳入会费后可到协会领取会员证书。领取会员证书时,需携带《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单位介绍信、入会费付款凭证。


第六条会员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登录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一)会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撤销的;


(二)会员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会员单位营业范围变更的; 


(四)会员单位注册地址变更的;


(五)会员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的


(六)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七)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变更的;


(八)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九)会员单位办公地址变更的;


(十)会员单位联络员变更的;


(十一)会员单位通讯方式变更的。


第七条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一、三、五、六项变更事项的,在变更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函告协会并提交以下变更文件:


(一)公函形式的变更说明,明确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二、四项变更事项的,在变更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函告协会并提交以下变更文件:


(一)公函形式的变更说明,明确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


第九条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七项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与变更后的会员代表简历。会员单位变更会员代表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副会长会员单位、监事长会员单位变更会员代表还须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变更由会员管理部门通知会员单位在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会员代表信息。


第十条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八、九、十、十一项变更事项时,在变更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函告协会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协会收到会员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文件,应为其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对发生第六条第二、四、七项变更事项的会员单位,协会应为其更换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领取变更后的会员证书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如需邮寄,需做出书面说明,并注明详细地址及收件人。


第十三条若会员单位会员证书丢失,应及时函告协会并申请补办。协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非法定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在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本程序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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