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0-09-20
发文字号:
中期协字〔2010〕117号
发文机关:
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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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已修订。参见:《关于发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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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发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3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06年6月2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修订并审议通过;


2010年9月2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第二次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种类及标准。


会费分为入会费、会员年会费和特别会员年会费。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经批准后应缴纳入会费。本费用为一次性收取,在会员资格存续期内不再重复收取。会员入会费标准为五万元;


(二)会员年会费。会员必须每年按规定缴纳年会费,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年会费:会员两万元/年,会员理事五万元/年;


(三)特别会员年会费。根据期货市场交易额的变化确定不同区间的特别会员年会费收取参考标准:以五十万亿元为一个区间,随交易额增长的变化逐级降低特别会员年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特别会员上年度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特别会员年会费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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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参考标准,由协会按照当年度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规模进行相应调整。即当根据参考标准拟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高于协会当年预算总额扣除会员缴纳的年会费之余额时,相应调低收取比例,使之与预算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总额相当;当根据参考标准拟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低于协会当年预算总额扣除会员缴纳的年会费之余额时,相应调高收取标准,使之与预算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总额相当。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入会费在会员入会注册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会员年会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新入会会员当年的年会费随入会费一起;


(三)特别会员年会费于每年5月31日之前缴纳。


第四条 会费用途。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不按时缴纳、不足额缴纳、拒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戒。


第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生效后30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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