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08-03
发文字号:
上证基字〔2012〕31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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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一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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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一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1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服务基金产品开发,支持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做大做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基金市场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公司申请开发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产品(以下称“基金产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基金公司开发与上市基金产品(包括常规产品和创新产品)提供一站式服务,服务对口部门为本所基金与衍生品部。


本所可根据基金公司需要,组织本所相关部门及市场参与者就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发行上市、技术运行、风险管理等事项,提供业务技术评估和咨询服务,协助基金公司完善产品方案和业务技术准备。


第四条本所鼓励、支持和保护基金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推动基金行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基金公司申请开发基金产品,应当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和产品方案。


第六条基金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公司具备运作该基金产品的基本技术条件和人员准备等情况;


(二)基金公司的资产情况,包括管理的在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及其运作情况等;


(三)拟发行基金产品的相关情况,包括产品方案概要及开发进度;


(四)近两年获本所产品开发无异议函的实施情况;


(五)本所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基金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产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的投资标的;


(二)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与策略等投资事项;


(三)基金的发行渠道、面值、认购费率等募集事项;


(四)基金的上市条件、交易规则、交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交易机制;


(五)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规则等申购赎回事项;


(六)基金的估值和信息披露事项;


(七)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八)基金费用;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基金公司开发基金产品,涉及使用指数的,应当向指数提供方提出指数许可使用申请。


使用上证指数开发基金产品的,应当向本所指定的负责上证指数权益管理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指公司”)提出指数许可使用申请。


使用非上证指数开发基金产品的,该指数提供方应当已与本所签署相应指数授权合作备忘录。


第九条本所将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基金专区中,定期公布和更新基金产品开发申请、受理、出具无异议函及指数资源使用等情况,方便基金公司及时获取基金产品开发相关信息。


第三章 对常规产品的服务


第十条基金公司拟申请开发的常规产品未使用本所重要指数或虽使用本所重要指数但产品名称(含证券简称)中不包含指数名称信息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函。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拟申请开发的常规产品使用本所重要指数且产品名称(含证券简称)中包含指数信息的,本所自受理第一家基金公司申请之日起,在本所网站公布申请信息。其他基金公司可在1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指数提交产品开发书面申请。期满后申请家数未超过公布规定数量的,本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函;申请家数超过公布规定数量的,本所在组织专家小组综合评估下列情况后,决定出具无异议函的对象和次序:


(一)合理预估上市满两年时最后3个月的基金日均资产规模;


(二)基金公司最新管理资产规模排名、在本所上市基金的数量、最新资产规模和运作情况;


(三)产品开发的进度安排;


(四)最近两年获本所产品开发无异议函后的实施情况;


(五)本所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本所可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基金产品上市后,根据市场需要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适时开放重要指数后续批次的申请受理。


第四章 对创新产品的服务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申请开发创新产品的,原则上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常规产品的运作经验,且期间未发生重大运营风险事件。


第十四条基金公司拟申请开发的基金产品属于行业重大创新的,应当先取得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初步认可。


本所依照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监管机构的统筹安排下,支持准备充分的基金公司先行试点,待运作成熟后再向全市场推广。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创新产品方案除应当包括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的发展意义和市场潜在需求分析;


(二)产品设计框架和要点分析;


(三)产品的可行性分析;


(四)产品特有风险和应对措施;


(五)产品开发计划和业务技术准备情况;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创新产品不涉及本所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重要变更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函。


第十七条创新产品涉及本所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重要变更的,本所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小组对产品方案进行专业评价,通过专业评价后提交本所产品创新委员会审议,自审议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函。


第十八条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后,拟申请创新产品方案出现涉及交易、登记、结算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取得本所认可。


第十九条本所根据监管机构对创新产品保护的有关原则,对基金公司产品方案予以保密,并在必要时给予适当期限的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上证指数,是指本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相关指数,包括上证系列指数及本所与中指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指数。


(二)重要指数,是指本所多层次蓝筹市场板块指数、境内上市交易的衍生品标的指数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指数。


(三)常规产品,是指已有同类产品在本所上市,在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型、业务运作、风险控制、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已有同类产品没有重大差异的产品。


(四)创新产品,是指尚未有同类产品在本所上市,在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型、业务运作、风险控制、销售渠道等一个或多个方面与已有产品存在重大差异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开展基金产品发行上市相关准备工作,适用本所网站基金专区中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办事指南》。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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