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08-30
发文字号:
上证交字〔2012〕14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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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跨市场交易所交易基金代办券商交收价差保证金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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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20〕10号)。

各相关证券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调整上交所跨市场交易所交易基金代办券商的交收价差保证金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9月3日起代办券商的交收价差保证金比例由10%调整至5%。


二、今后根据市场状况以及代办券商的交收情况,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经协商可对所有代办券商或个别代办券商的交收价差保证金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三、请各代办券商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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