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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08-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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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结算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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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结算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了便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现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户与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要求提供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为其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应由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三、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每设立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沪深市场各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四、托管人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关于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别加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章);


(四)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五)资产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对于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委托人或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其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和托管人名称用其简称。


六、当发生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后六个月内没有进行证券交易、资产管理产品终止等情形时,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托管人未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七、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八、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不含QFII)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九、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十、本通知未尽事项,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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