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做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2〕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的相关业务衔接,优化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的办理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及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席位和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所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交易单元的设立、开通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料报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二、会员申请设立和开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交易单元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和开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交易单元的申请书;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会员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前,向本所报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投资主办人、拟使用的交易单元、专用证券账户名称及代码、托管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
四、发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时,会员应当向本所及时报告。
五、上述业务均须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具体操作指南见会员专区首页“业务指引”栏目。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分别于2005年2月21日、2005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深证会〔2005〕12号)及《关于〈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深证会〔2005〕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