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 2008 年 5 月 16 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证上 (2008] 68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2011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2011 年修订)》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