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12-06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2〕145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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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支持服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一批)》(深证上〔20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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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一批)》(深证上〔2020〕123号)。

各会员单位:


网络投票作为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决策的重要渠道,目前已被上市公司广泛采用,对于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近期,据投资者反映,在个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过程中,少数会员的支持服务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为进一步做好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支持服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会员应当确保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多种委托方式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如其中一种委托方式存在故障,导致投资者无法完成投票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其他有效的委托方式,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二、会员应当指导投资者正确参与网络投票。对于同时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提醒其通过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对于纯B股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提醒其通过持有的B股股东账户投票。对于持有多个A(B)股股东账户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提醒其通过持有的每一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三、会员应当认真做好网络投票相关技术参数的设置和维护。对于涉及B股的上市公司网络投票,会员应当确保B股股东可正常行使网络投票权。


四、会员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网络投票回报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五、会员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和本通知的要求,对自身委托系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做好相关支持服务,切实保障投资者正常行使网络投票权。


六、会员应当强化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规则的宣传,做好投资者教育与培训,使投资者充分重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并知晓网络投票的操作方法。


网络投票事关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各会员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支持服务。对于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相关要求的会员,本所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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