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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1-2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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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第一章 初始登记


第一条一、公众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公众公司股份的初始登记手续。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前,公众公司可与本公司联系,咨询初始登记事宜。


第二条二、公众公司股份已经在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应委托其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众公司可直接或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第三条三、公众公司首次办理公众公司股份的初始登记业务时,应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式四份。


第四条四、公众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登记申请(附件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附件二);


(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众公司公章);


(三)持有人基础信息电子数据(数据格式见附件三);


(四)股份持有人持股明细数据(数据格式见附件四);


(五)涉及质押、司法冻结或限制转让等的,还需填制《关于协助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的申请和承诺》(附件五),并提供质押登记、协助执法或限制转让等的相关申请材料;


(六)公众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众公司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众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六)(首次登记时提供、指定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变更时需重新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如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供地方政府出具的核准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加盖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公章)、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公众公司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的承诺书(附件七);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五、上述材料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本公司正式受理公众公司的股份登记申请,打印《申报股份登记确认通知》交公众公司盖章确认。


第六条六、公众公司确认无误后,本公司完成初始登记,并向公众公司出具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第七条七、公众公司申请股份定向发行登记、配股登记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第八条八、对公众公司未能确认具体持有人信息的股份,公众公司在确认相关持有人信息后,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补充登记手续,并提供股份补充登记申请(附件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第四条第(三)、(四)、(五)、(九)项申请材料。如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供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的承诺书(附件七)。


本公司对公众公司提供的股份补充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按初始登记的相关程序办理股份补登记手续。


第九条九、公众公司申请对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第二章 股份过户登记


第一条一、股份因以下原因发生转让的,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一)股份协议转让; 


(二)司法扣划; 


(三)行政划拨; 


(四)继承、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五)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二、股份转让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公众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或行政划拨的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如出让方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办理的,则需对协议及授权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三)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如果上述文件以外文提供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四)转让双方出具的持有人基础信息申报表(附件二); 


(五)拟转让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拟转让股份由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需提供公众公司董事会已知悉并无异议的相关文件;


2、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三、申请人因继承、遗赠办理公众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二)能够说明遗产归属的法律文书(如继承公证书或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法律文书应注明被继承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三)过入方还应提供持有人基础信息申报表; 


(四)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继承公证书应符合《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和注意下列问题: 


(一)被继承人持有人编码内的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涉及的股份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属于其配偶的部分应过户至其配偶名下。 


(二)存在多个继承人的,部分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相关股份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对于多个继承人在继承股份后再行签订赠与协议的非交易过户,本公司不予办理。 


(三)继承人是未成年人的,如需过户至其法定监护人名下,则应在继承公证书中明确说明。 


第四条四、申请人因离婚办理公众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二)离婚证明文件(例如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和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若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已说明股份分割明细情况,则可以不提供此协议); 


 (三)过户双方出具的持有人基础信息申报表;


(四)有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五、申请人因法人资格丧失办理公众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二)股份归属证明文件:法人因合并、分立以及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引起股份转让的,有清算组的需提供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无清算组的需提供经公证的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应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原法人的持有人编码、原法人的注销情况,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关系、债权债务及资产的承继关系、股份变更原因、股份的归属等)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明确股份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四)过入方还应提供持有人基础信息申报表;


(五)过入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股份过户登记第二条(三)】;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六、公众公司回购股份或收购人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除应向本公司提交本章第二点提及的(一)、(三)、(四)、(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份收购协议、被收购人出具的接受收购人要约的确认文件;


(二)回购对象或被收购人明细清单(加盖公众公司或收购人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包括持有人或被收购人姓名或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回购或被收购股份数量等内容;


(三)按照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四)有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股份过户登记第二条(三)】。


第七条七、办理流程: 


本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公众公司回购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按规定应予注销的,本公司同时注销相应股份。


第三章 质押登记


第一条一、本公司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二、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公众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股份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二) 质押合同原件(如出质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办理的,则需对质押合同及授权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三) 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股份过户登记第二条(三)】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三、质权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登记,除需提交第二条第(三)项中质权人、经办人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解除股份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二);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需提供质押双方共同签章的股份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附件三);


(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三)质权人姓名(全称)、身份证件号码若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四、本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股份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向质权人出具《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股份质押登记通知》。 


第四章 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


第一条一、公众公司首次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向本公司申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情况。公众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该公司股份时,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情况。


第二条二、公众公司申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表(附件一);


(二)任职董事、监事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任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三、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且已满半年,公众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众公司申报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众公司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表(附件二);


(二)离任董事、监事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四、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公众公司的申请,对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情况进行记录,并向公众公司出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清单;解除对离任满半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记录。


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该公司股份时,应当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持有人名册服务


第一条一、公众公司可以通过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获取股份持有人名册。


第二条二、持有人名册的发送地址和接收人以公众公司预留本公司的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所载联系方式和指定联络人为准。联系方式和指定联络人发生变化,公众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三条三、公众公司向本公司申领持有人名册,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持有人名册申领表(附件一);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公司指定的领取方式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第六章 权益派发服务


第一条一、公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申请(附件一);


(二)关于权益派发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实施权益分派公告(加盖公众公司公章);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二、公众公司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除提交第一条第(二) (三)(四)(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现金红利派发申请(附件二);


(二)股份持有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信息(如有)。


第三条三、本公司对公众公司提供的权益派发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本公司正式受理公众公司的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申请,打印《申报权益分派确认通知》交公众公司盖章确认。


公众公司确认无误后,本公司完成本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并向公众公司出具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后的公众公司持有人名册和股本结构表。


第四条四、公众公司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应当将相应款项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在确认款项足额到账后,再办理向股份持有人汇划现金红利款项事宜。


公众公司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原因。因公众公司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众公司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查询服务


第一条一、公众公司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以及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该公司股份情况;股份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查询其本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信息。


第二条二、公众公司查询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或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该公司股份情况,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众公司查询申请表(附件一);


(二)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该公司股份情况的,还需提供关联人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附件二);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三、股份持有人申请查询其本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信息,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表(附件三);


(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股份过户登记第二条(三)】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四、股份持有人亡故,其亲属申请查询该持有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等信息,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表(附件三);


(二)死亡证明书;


(三)股份持有人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申请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五、法人因合并、分立及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清算组、债权债务承继人或原股东申请查询该持有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等信息,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表(附件三);


(二)如原法人已依法进行清算的,需提供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如原法人因特殊原因未进行清算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文件或债权债务及资产归属证明文件,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明确证券归属的文书等、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还需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四)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六、本公司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提供查询结果。


第八章 发行人、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


第一条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公众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变更申请(附件一);


(二)变更发行人全称、营业执照号码等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二、本公司对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并向发行人出具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


第三条三、持有人的姓名(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股份持有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二);


(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股份过户登记第二条(三)】


(三)变更持有人的姓名(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信息变更证明及复印件;持有人为境外法人和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有关信息变更证明及复印件;涉及境内自然人本人身份变更为境外自然人的,如无法出具前述证明文件,应提交公众公司出具的该持有人身份及相应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四、本公司对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第九章 协助执法


第一条一、协助对象


本公司协助执法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


第二条二、协助查询


(一)查询内容包括:持有人基础信息、持股余额、持股变动记录、股份冻结情况或其他相关事项。


(二)执法机关办理查询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协助查询通知书、介绍信等法律文书,并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送达单位、执法机关名称、被查询人全称(姓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身份证号码)、持有人编码、查询事项等内容;


2、经办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


第三条三、协助冻结、解冻


(一)本公司依法办理公众公司股份的冻结(包括续行冻结、轮候冻结)、解冻(包括解除轮候冻结)业务。执法机关办理股份冻结可按照本指南中协助查询的业务规定,先办理查询,核实持有人基础信息、持股数量及可冻结股数等情况。


(二)执法机关办理冻结(包括续行冻结、轮候冻结)、解冻(包括解除轮候冻结)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协助冻结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经办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


(三)办理冻结(包括续行冻结、轮候冻结)业务的,执法机关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列明送达单位、执法机关名称、案件号、被冻结人全称(姓名)、持有人编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冻结数量、冻结期限、冻结范围(是否包括孳息)等内容。


对已被冻结的股份,其他执法机关或同一机关因不同案件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生效。


执法机关办理已质押股份冻结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质押情况。


(四)办理解冻(包括解除轮候冻结)业务的,执法机关应在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中列明送达单位、执法机关名称、案件号、被冻结人全称(姓名)、持有人编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解除冻结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四、扣划


(一)办理扣划业务的,执法机关可按照本指南中协助查询的业务规定,先办理查询,核实持有人基础信息、持股数量及股份冻结等情况。


(二)执法机关办理扣划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并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2、经办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


(三)办理扣划业务的,执法机关应在协助扣划通知书中列明送达单位、执法机关名称、案件号、被扣划人全称(姓名)、持有人编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扣划单价、扣划数量和受让方全称(姓名)、持有人编码等内容。


执法机关办理已被该机关冻结股份扣划的,应当先办理解除冻结登记手续。


执法机关办理已质押股份扣划的,应当先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扣划。


受让方无持有人编码的,执法机关应提前通知受让方按本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开立持有人编码。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对办理司法扣划有特殊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五、送达回执


协助执法业务执行完毕后,本公司向执法机关提供回执。


联系方式


一、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100033


二、受理时间:工作日9:00至11:30、13:30至16:30


三、咨询电话:4008058058-3-6


传真:010-59378824


附件清单:(点击下载)(点击下载)


第一章


附件一: 股份登记申请


附件二: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


附件三:持有人基础信息电子数据格式


附件四:持有人持股明细数据磁盘格式


附件五:关于协助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的申请和承诺


附件六:授权委托书


附件七:承诺书(适用于地方股权服务机构)


附件八:股份补充登记申请


第二章


附件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表


附件二:持有人基础信息申报表


第三章


附件一:股份质押登记申请表


附件二:解除股份质押登记申请表


附件三:股份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


第四章


附件一: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表 


附件二:公众公司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件一:股份持有人名册申领表


第六章


附件一: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申请


附件二:现金红利派发申请


第七章


附件一:公众公司查询申请表 


附件二:关联人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三: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表 


第八章


附件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二: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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