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3-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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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质押供需信息发布平台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规范证券质押供需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业务,根据《证券法》、《合同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概念及适用范围]信息平台是指由本公司提供、用户可发布和浏览证券质押供需信息的电子平台。


本指引适用于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的使用及相关管理事项。


第三条[服务方式及用途] 本公司通过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为信息平台提供在线服务。


用户可通过本公司网站登录信息平台,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发布证券质押供需信息,浏览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并与存在对应需求的用户进行线上双向沟通交流。


第四条[使用信息平台的规范要求] 用户使用信息平台,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合理使用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自行承担由于违规或不当行为导致的后果和责任。


本公司有权对用户的使用行为及发布信息的内容进行管理。


用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用户予以纠正。


用户经本公司催告后未及时纠正的,本公司有权对用户发布的信息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信息平台的权利。


第五条[用户主体范围] 以下主体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信息平台相关功能:


(一)持有在本公司登记证券的机构或个人;


(二)存在出借资金意向的机构或个人;


(三)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用户获取平台使用权限的方式] 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平台使用权限:


(一)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按本公司的相关要求注册成为本公司网站用户后,自动获得信息平台的使用权限。


(二)未开立证券账户、存在使用信息平台意向的机构或个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本公司网站用户认证注册手续,并赋予信息平台的使用权限。


有关本公司网站用户管理的具体要求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七条[身份信息的管理] 用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业务平台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用户根据本公司关于用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本公司网站上填写的信息。该信息在信息平台中不可修改。


业务平台信息是指用户在信息平台中填写的注册信息以外的其他主要信息。用户在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前,应在“用户信息维护”界面填写业务平台信息。


业务平台信息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条[质押供需信息的填写]  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由基本信息、业务平台信息和质押信息三部分构成。


基本信息、业务平台信息由信息平台自动读取。


质押信息由用户在“信息发布”界面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存在质押融资意向的用户在“出质人信息发布”区域内填写信息,存在出借资金意向的用户在“质权人信息发布”区域内填写信息。


第九条[出质人持有证券的要求] 出质人用户可将以下证券作为质物发布信息:


(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的证券;


(三)由本公司登记的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四)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种类。


第十条[不计入信息发布的证券]出质人持有的上述证券已被司法冻结、已提交本公司作为交收担保品等其他存在权利限制情况的部分,不得列入可填写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发布信息的要求及审核] 出质人用户提交信息后,本公司对信息发布前一交易日的日终可质押证券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要素进行检验,并每日对其进行持续核查。


质权人用户提交信息后,本公司对贷款利率等合规性要素进行检验。


信息发布后,用户可在“已提交信息管理界面”的“已发布”栏目查阅相关信息。


信息经本公司审核未通过的,予以退回。用户可在“已提交信息管理界面”的“被退回”栏目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已发布信息的状态分类]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发布的信息包括 “待洽谈”、“洽谈中”、“已质押”和“失效”四种信息状态,具体如下:


(一)“待洽谈”是指信息处于有效期内,且尚未有存在供需意向的其他用户就质押登记事项进行过洽谈。该状态在信息发布的同时自动生成。


(二)“洽谈中”是指用户正在就相关证券的质押登记事项进行洽谈,但质押登记尚未办理。


(三)“已质押”是指用户就相关证券的质押登记已办理完成。


用户可自行根据洽谈情况将信息状态由“待洽谈”调整为“洽谈中”或“已质押”,也可将信息状态由“洽谈中”恢复为“待洽谈”。


用户不得将“已质押”信息状态恢复为“待洽谈”。 用户如需将“已质押”信息状态调整为“待洽谈”的,应按新发布信息的程序办理。


(四)“失效”是指信息因过期等原因而不再有效。


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信息,信息平台自动生成该状态。用户也可主动将信息调整为失效状态。


用户不得将已处于失效状态的信息修改为其他状态;如需将信息调整为其他状态的,应按新发布信息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信息修改和删除的规则] 


已发布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用户应及时对已发布信息进行更新。


用户如需对其已发布的或被退回的信息进行修改,须经本公司审核检验后重新发布。用户不得恢复已删除的信息;如需重新发布已删除的信息,用户应按新发布信息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信息的浏览] 用户有权查阅信息平台中所有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概要。


用户发布的信息处于有效期的,用户有权在“信息浏览与筛选”界面中浏览或筛选查询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明细。


第十五条[用户间的“私信”功能] 用户可在信息平台中通过 “私信”功能,与其他用户进行线上双向沟通。该信息不作为公开信息在信息平台中发布。


第十六条[不良信息举报] 用户收到不良信息可通过信息平台公示的电话或通过 “私信”功能向管理员举报。


第十七条[质押登记业务的办理]  出质人用户和质权人用户确定业务意向后,按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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