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8-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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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保障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数字证书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公司数字证书的签发、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数字证书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本公司对所签发数字证书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可以委托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为市场参与者办理与数字证书有关的签发、更新、补办、冻结、解冻、作废、查询等业务。


本公司及本公司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统称证书业务受理机构。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办理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需要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签发的数字证书。


市场参与者使用本公司数字证书作为身份认证工具,办理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外其他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指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是指自然人投资者,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合伙企业及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及其产品,上市公司等数字证书使用者,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社会团体,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证书服务代理机构,是指经本公司事先授权,并与本公司签订数字证书业务代理协议后,代理本公司办理数字证书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经申请也可以成为证书服务代理网点。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也可以申请成为本公司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经本公司同意,并与本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后,代理本公司开展相关证书服务业务。


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网点的管理参照本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请本公司提供相关数字证书系统联网测试环境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二)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请本公司组织数字证书业务相关培训;


(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受理市场参与者使用本公司数字证书作为身份认证工具远程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


(二)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代理本公司办理数字证书签发、更新、补办、冻结、解冻、作废等有关业务;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贯彻实名制原则,认真审核市场参与者身份真实性,确保市场参与者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严禁为申请材料不全或提交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市场参与者办理数字证书相关业务;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数字证书服务业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四)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在代理开展与数字证书有关的业务前应当向本公司报备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技术方案及相关准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见证人员管理等业务制度、数字证书签发、更新、补办、冻结、解冻、作废等业务流程、技术支持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本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本公司报备;


(五)按本公司要求反馈数字证书签发等业务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自身及其分支机构数字证书服务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妥善保管自身私钥及密码;


(七)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业务咨询;


(八)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对应的市场参与者有关信息,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


(九)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应当釆集自然人市场参与者、机构市场参与者经办人头部正面照,妥善保管市场参与者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以及本指引要求的记录数字证书发放过程中釆集的影像(音)资料。影像(音)资料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市场参与者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市场参与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纸质申请材料可用数码照片、电子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替代。


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介质保存相关市场参与者业务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材料按申请日期顺序装订,妥善保管不少于20年且自数字证书作废后起算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本指引所称证书服务使用机构,是指经本公司同意,并与本公司签订数字证书使用协议后,受理市场参与者使用本公司数字证书作为身份认证工具远程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证书服务使用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使用本公司数字证书作为市场参与者身份认证工具,用于远程办理相关业务;


(二)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业务咨询服务;


(三)要求本公司提供数字证书在交易发生时,在或不在本公司发布的数字证书废止列表内的证明;


(四)要求本公司对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时间戳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技术确认;


(五)法律法规、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证书服务使用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一)合法合规使用本公司签发的数字证书,并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


(二)在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业务范围内使用数字证书,增加数字证书所应用业务范围的,需经本公司事前同意;


(三)市场参与者使用数字证书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并按要求提交业务申请材料后,证书服务使用机构应当对数字证书对应的市场参与者信息与该市场参与者业务申请表所填报有关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审核业务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为市场参与者办理所申请业务;比对不一致的,应当拒绝为市场参与者办理业务,并向市场参与者反馈失败原因;


(四)证书服务使用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业务咨询;


(五)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自身及其分支机构数字证书服务业务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妥善保管自身私钥及密码;


(六)向本公司报送数字证书使用机构全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相关技术系统情况等资料;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本公司;


(七)根据本公司要求反馈数字证书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八)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对应的市场参与者有关信息,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


(九)法律法规、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数字证书的发放及使用


第十四条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市场参与者可在任意一家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可在任意一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办理数字证书更新、补办、冻结、解冻、作废等业务;可在任意一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使用数字证书。


第十五条自然人市场参与者申请、补办、解冻、作废数字证书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


第十六条市场参与者申请、补办、解冻、作废数字证书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数字证书时注册的证书持有人名称必须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且为同一人,申请补办、冻结数字证书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需与申请数字证书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市场参与者申请数字证书所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与市场参与者开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一致,参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数字证书由证书业务受理机构发放。


自然人投资者,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合伙企业及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的数字证书由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发放;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及其产品、上市公司、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 其下属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社会团体、以及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的数字证书由本公司直接发放。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数字证书应当在确认市场参与者身份真实、意愿真实的基础上,釆取临柜、见证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发放。


本指引所称见证方式,是指本公司或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市场参与者、确认市场参与者身份并见证市场参与者签署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后,本公司或证书服务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市场参与者发放数字证书。


釆用见证方式发放数字证书的,应当釆集并留存能够真实反映其见证过程关键步骤的证明材料。见证人员管理、见证发放业务流程等事项参照本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中见证开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数字证书的市场参与者提交相关业务申请材料后,证书业务受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审核市场参与者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一致性,以及市场参与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业务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应当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核查自然人市场参与者、机构市场参与者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当通过适当途径核实机构市场参与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市场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所申请的数字证书,确保其私密性,数字证书损坏或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数字证书的作废及补办手续。


市场参与者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数字证书丢失、被他人冒用,或主动借与他人使用等原因所产生一切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的,证书业务受理机构有权作废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一)市场参与者申请数字证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二)市场参与者未履行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市场参与者书面申请作废数字证书;


(四)数字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五)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对证书服务代理机构、证书服务使用机构进行统一接入管理,为其签发证书服务代理机构、证书服务使用机构接入数字证书。证书服务代理机构、证书服务使用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使用接入数字证书,接入本公司数字证书系统,确保与本公司之间数据交换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根据数字证书适用业务范围,提供软、硬两种类型的数字证书,硬证书可使用于本指引及数字证书使用协议约定的所有业务,软证书仅限于上述业务中非涉及证券划转等资产权属变更以及非涉及证券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业务,市场参与者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的接入数字证书为硬证书。


第二十四条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釆用本指引规定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开展数字证书有关业务的,应获本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开展数字证书发放等有关业务,应当参照本公司有关要求对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但暂不向本公司报送。


第二十六条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应当区分临柜、见证等方式对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标识,并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送标识信息。


本公司自主发放的数字证书由本公司进行标识。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市场参与者、机构市场参与者经办人根据相关规定持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身份证件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业务的,不适用本指引关于应当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核查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真实性的规定。本公司、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核查上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五章 自律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证书业务受理机构、证书服务使用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对自身过错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证书业务受理机构、证书服务使用机构对于可归责于自身的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釆取限额赔偿原则,具体赔偿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有权对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业检查。


第三十条本公司对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开展数字证书有关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本公司视情节轻重,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釆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釆取暂停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资格,暂停开户代理机构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直至终止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资格,终止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等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对数字证书介质按照成本核算原则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对数字证书签发、使用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未尽事项依照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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