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支持国债期货顺利交割,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组织的国债期货交割有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中金所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
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系用于办理中金所与国债期货买方、卖方之间的国债交收的专用账户。
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系用于支付国债期货交收产生的相关费用,存放国债期货交收相关国债所产生的兑付、兑息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中金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开展国债期货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机构账户开户注册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金所应当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对于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本公司在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中金所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或资金划转指令办理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的证券或资金的划转。
中金所应当保证其所发出的证券或资金划转指令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金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操作流程中对其划转客户国债指令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中金所的证券划转指令,按照以下顺序逐笔办理证券划转手续:
(一)将相关国债从国债期货卖方的证券账户划转至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交割正常进行的情形);
(二)将相关国债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国债期货买方的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交割正常进行的情形);
(三)将相关国债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国债期货卖方的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买方未履行交割义务且对应期货公司未代为履约的情形);
(四)将相关国债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国债期货买方对应期货公司的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买方未履行交割义务且对应期货公司代为履约的情形)。
第八条国债期货交割过程中用于交割的国债发生兑付、兑息等情形需要进行相关资金划付的,本公司可以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第九条本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办理证券划转或资金划转手续时,证券或资金余额不足的,本公司对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或资金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第十条本公司对国债期货交割相关证券的划转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本公司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中金所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国债期货交割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署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及其他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