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管产品管理人:
为了适应参与人对使用我公司开放式基金、券商集合计划及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统称“资管产品”)结算备付金(以下简称“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的不同需要,简化参与人在我公司开立相关资金账户业务办理流程,现决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对资管产品结算备付金账户开立业务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允许管理人以法人名义分别在我公司沪、深分公司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开立统一的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同时也保留现有模式,允许管理人以资管产品的名义为其名下不同的资管产品分别开户。但两种模式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存。
二、管理人申请加入我公司TA系统,应在我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可以资管产品名义单独开立,再次发行新的资管产品时应以新发行的资管产品的名义另行开立相关资金账户;也可以管理人法人名义开立,再次发行新的资管产品时按产品数量向该账户追加最低备付金和初始保证金,无须另行开立相关资金账户。
三、已经以资管产品的名义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人如欲以法人名义使用相关资金结算账户,须在以法人名义开立统一资金结算账户的同时,完成已有资管产品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即将已有资管产品的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合并至统一的资金结算账户下),并且以后不得再以新发行的资管产品的名义单独开立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四、以管理人法人名义开立备付金账户,可以预留一个管理人自有性质的,以及多个(根据资管产品数量而定)产品性质的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五、无论以法人名义还是以资管产品名义开立的相关资金账户,最低备付金限额和初始保证金金额均以资管产品的数量为单位计收,每只资管产品应缴纳的最低备付金限额和初始保证金金额维持现有标准不变。管理人应确保及时缴纳或补充备付金和保证金,否则可能影响相关资金账户的正常使用。
六、我公司资管产品销售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相关资金账户规定另行制定,本次业务调整不涉及。
七、资管产品结算备付金账户开立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业务变化进行相应修订(具体见附件)。
联系人:宋蟾,010-59378872赵龙吟,010-59378651
特此通知。
第一条管理人为开放式基金、券商集合计划及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统称“资管产品”开立、合并结算备付金(以下简称“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时,按照本流程办理。
管理人申请加入本公司TA系统时,应向本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申请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可以资管产品名义单独开立,发行新的资管产品时再次以新发行的资管产品的名义申请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范本见附件1);也可以管理人法人名义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范本见附件2),再次发行新的资管产品时向该账户追加最低备付金和初始保证金,无须另行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范本见附件3)。
第二条已经以资管产品名义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人如欲以管理人法人名义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应首先合并已有资管产品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范本见附件4)。
第三条完成账户合并工作后,管理人新发行的资管产品才能向以管理人法人名义开立的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申请追加最低备付金和初始保证金(范本同附件3)。并不得再以新发行的资管产品的名义单独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
第四条之前制定的有关业务流程与本流程有冲突的,以本流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