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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12-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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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结算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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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结算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业〔2023〕1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了支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现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由资产托管人到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每一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沪、深市场各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开户时应出具承诺函。承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仅用于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


不得用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禁止或限制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名称为“商业银行名称—理财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该商业银行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该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五、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商业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3)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4)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5)理财产品说明书、资金到账证明文件、成立公告、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等材料(加盖银行公章); 


(6)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7)银行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银行公章); 


(8)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 


(9)资产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资产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 


(11)资产托管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资产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第(2)、(3)、(4)、(8)、(9)项材料未发生变更的,无需再次提供。 

 

六、资产托管人为银行理财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 需登记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银行理财产品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需加盖银行公章),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名称发生变更的,除需提交本公司证券账户业务规则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属银

行理财产品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或被主管机关依法终止的,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托管人未及时注销证券账户的,在账户内资产处置完毕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直接予以注销。 

 

九、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十、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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