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1-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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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场内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92号)、《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明确证券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所涉结算业务办理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


已获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依据监管部门向其出具的基金托管资格核准文件,直接向我公司沪、深分公司申请办理结算业务开通手续。


未获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须按照《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规定首先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


二、结算模式选择及结算账户设置


证券公司为托管的基金办理场内交易的结算业务,可采用以下两种结算模式:


(一)托管人结算模式。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可向我2


公司申请开立单独的托管结算账户(包括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结算保证金账户、托管证券交收账户及其他托管结算账户等),用于为托管的基金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采用本结算模式的,其负责结算的基金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管理的多只基金,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并应自行负责各基金的明细结算。


(二)证券公司结算模式。证券公司可通过其客户结算账户(包括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客户证券交收账户及其他客户结算账户等)办理包括托管的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应自行负责全部客户的明细结算。


三、关于风险管理事项


(一)证券公司应按照法人结算原则,对纳入多边净额结算范围的全部自营、经纪、托管等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证券公司发生托管业务交收违约的,我公司有权扣划和处置其自营结算资金和自营证券以弥补其交收违约。


(二)证券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参照相关行业协会对托管银行的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三)对于我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结算协助托管银行冻结、解冻、划转、划回违约客户证券的业务流程》等业务规定,证券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参照适用。 3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备案


证券公司作为我公司的结算参与人新增基金托管业务的,应通过我公司网站()的“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报备相关电子信息,具体包括:更新业务范围,提交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资格核准文件等材料,并新增基金托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的信息。


(二)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托管其他产品的,其场内结算业务参照本通知办理。


(三)我公司联系电话:


总部:010-59378852(董晶)


上海分公司:021-58872927(张佳)


深圳分公司:0755-25946005(李玉秀)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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