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07-06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2〕11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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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深圳市场公司债券结算制度相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证会〔201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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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证会〔2012〕144号)。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为适应债券市场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债券交收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决定自2012年7月16日起,对深圳市场公司债券结算制度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集中竞价交收制度由T+1(T日为交易日,下同)债券和资金DVP净额担保交收,调整为T日债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净额担保交收;公司债券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收制度由T+1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调整为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二、公司债券按净价方式交易,按成交价与每百元应计利息额之和交收,其中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调整为与国债、企业债券一致,即应计利息=债券面值×日利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止期间的实际日历天数。


三、公司债券除息日由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下同)调整为R+1日,与国债、企业债券一致,即R日买入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派发利息;R日卖出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派发利息。


四、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处理调整为与国债、企业债券一致,即T日买入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T日卖出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不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


五、公司债券结算制度调整后,综合协议交易平台T日买入的公司债券,T+1日在集中竞价系统可用;集中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公司债券,T日可申报入质押库,折算成的标准券T+1日可用于回购交易;综合协议交易平台T日买入的公司债券,T+1日可申报入质押库,折算成的标准券T+2日可用于回购交易。


请各会员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通知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市场宣传,确保本次结算制度调整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6日起施行。本所于2009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净价交易准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2012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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