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2-08-27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2〕125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藏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已修订。参见:《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通知》(深证会〔2016〕141号)。
小竹提示
已修订。参见:《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通知》(深证会〔2016〕141号)。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本所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请各会员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