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近期,本所在交易监控中发现,一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QFII、资产管理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时,存在将所持股票、基金拆分成零股(份)申报卖出的行为,不符合本所《交易规则》关于证券竞价交易卖出申报数量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竞价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或债券时,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第3.3.8条及第3.3.9条的规定:
(一)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二)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三)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为10张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四)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不符合10张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张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张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二、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系统前端控制等措施,严格执行证券竞价交易卖出申报数量有关规定,加强对自营、经纪、资管等交易申报行为的管理,并对客户做好规则解读和教育工作,对于不符合《交易规则》及本通知要求的卖出申报,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并予以制止。
三、 本所将对会员及相关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会员及相关单位,本所将按照《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