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4-10-28
发文字号:
中期协字〔2014〕93号
发文机关:
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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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已修订。参见:《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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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案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按照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循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草拟自律规则,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四)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七)总结、宣传行业实践;


(八)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与任职条件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代表性、专业性要求,具体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愿意并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参与委员会工作;


(三)在期货及衍生品领域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或研究成果;


(四)会员单位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或是该项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在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具有创造性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可以向协会推荐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推荐委员候选人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推荐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聘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的聘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委员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同一专业委员会不得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惩戒的;


(二)会员单位委员调离期货行业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三)委员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情形。


委员发生前述第(一)、(二)、(三)款情形的,应当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予以解聘;其他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解聘。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补委员。增补委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聘任。


增补委员的聘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章 委员及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


(二)参与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专题研究和方案论证;


(四)承担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会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按照协会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专题研究与方案论证;  


(五)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协会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二)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协会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


(二)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起草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六)办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协会相关业务部门建议,专业委员会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委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决议或决定应经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专业委员会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决议等文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对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敏感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理事会授权制订本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协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工作细则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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