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11-05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4〕12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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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和评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和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和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试点监管工作安排的通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393号)要求,我所牵头负责受理和评估证券公司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试点。为明确试点期间受理申请所需材料,规范评估程序,增强透明度,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会员申请业务试点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业务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规意见书、业务方案、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内部管理制度。其中,业务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方案概况,包括方案目标、设计原则、基本模式、业务要素等;(2)业务决策及授权体系;(3)主要业务环节,包括授信额度管理、标的证券管理、期限及定价管理、业务执行管理、盯市管理、账户体系、清算交收、违约处置、异常处理、信息报告、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会计核算等;(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投资者教育、客户准入、资质审查、持续管理、投诉处理;(5)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6)技术系统方案;(7)实施安排,包括业务规模、推广计划等。股权激励行权融资、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上述资料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提交。对于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申请材料,我所将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评估形式。业务方案评估采取书面和现场两种形式。对于与已通过评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业务流程基本一致的业务方案,以书面评审形式进行;对于在业务流程、系统设计和风控安排等方面较已通过评估方案存在持续完善和创新的业务方案,以现场评审会的形式进行。


三、书面评审。我所将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业务方案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的结果将发送会员住所地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称“投保基金公司”)征求意见。对方案成熟、准备充分的会员,我所将出具试点意见,并抄送机构部、上交所、中国结算和投保基金公司。


四、现场评审和论证。对于会员提出的持续创新方案,我所将协助会员与中国结算、投保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进行前期论证和沟通。方案成熟后,会员可提出业务试点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我所将组织行业或自律机构的专家,邀请会员住所地证监局的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进行现场评审和论证。对方案成熟、准备充分的会员,我所将出具试点意见,并抄送机构部、上交所、中国结算和投保基金公司。

 

五、数据报送。已开始业务试点的会员,请按照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报送上月业务运行数据。

联系人:孙江,0755-88668367,jsun@szse.cn;


何文俊,0755-88668883,wjhe@szse.cn。


附件:


1.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情况表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情况表


2.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情况表(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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