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3-18
发文字号:
上证交字〔2013〕20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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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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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二、投资者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三、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3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机构投资者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四、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七、会员应当在征求客户投票意见时提醒客户遵守关联事项回避投票的规定。

 

八、本通知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受《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规范的以下两类股份:

 

(一)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

 

(二)新老划断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九、本通知中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规定,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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