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3-25
发文字号:
上证债字〔2013〕161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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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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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50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根据《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规定,本所决定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为规范次级债券转让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次级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监管部门的发行核准文件。


(三)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次级债券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同意为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次级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二、次级债券使用的证券代码段为123000-123499。

   

三、投资者参与次级债券认购和转让,应当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次级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符合上述要求。

 

四、次级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转让。


次级债券转让中的申报、成交等事项,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每期次级债券的持有账户数不得超过200户。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次级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债券专区可提供定向信息披露服务。


六、本所对次级债券挂牌暂免收取费用,对次级债券转让比照公司债券收取转让经手费。


七、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在本所的转让事宜,比照本通知办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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