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4-11-13
发文字号:
中基协发〔2014〕24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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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

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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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566号)。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一般而言,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新估值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在第1季度实施完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估值及披露法规要求、相关基金合同约定,参考新估值标准,及时做好接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估值机构数据相关的业务系统开发与测试等准备工作,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在1季度内确定实施日期,在实施日对其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统一实施新估值标准。  


三、为确保新估值标准平稳实施,避免对基金投资运作及净值核算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提请关注以下事项:


(一)2014年11月30日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完成系统开发和数据接入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新估值标准实施日,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开展以下测算及评估工作:一是非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存量交易所债券投资改用第三方机构估值价格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情况。二是货币市场基金[1]如采用第三方机构估值价格确定交易所债券影子价格,对存量组合影子价格偏离度、新估值标准实施日拟投资组合潜在影子价格偏离度的影响情况。持续测算结果表明影响较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于投资运作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新估值标准实施日的相关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


(三)2014年12月15日、12月26日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前述日期当天组合净值变化测算或偏离度影响测算超过0.25%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guzhi@amac.org.cn。


(四)在实施新估值标准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做好临时公告。针对实施新估值标准引致的会计估计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在相应年度的基金定期报告中做相关披露。


(五)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为避免估值价格选取的随意性,基金对一只证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应确定选取一家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如在一个会计年度确需调整的,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调整当日做好临时公告,及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估值过程中对估值标准有异议,或对本工作小组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的,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guzhi@amac.org.cn反馈给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将在下次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视需要邀请提意见的人员参加会议。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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