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本所接受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约定申报,相关申报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并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有关规定。
请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尽快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切实履行风险控制和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保障转融通业务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