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11-26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4〕13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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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约定申报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一批)》(深证上〔20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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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一批)》(深证上〔2020〕1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本所接受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约定申报,相关申报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并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有关规定。


请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尽快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切实履行风险控制和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保障转融通业务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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