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01-09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5〕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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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九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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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九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16〕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发展基金市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对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并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修改为:


第一条“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七)权证;


(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第二条本通知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第三条目前在本所上市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共有4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名单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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