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1-09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5〕11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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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各期权经营机构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期权经营机构开展股票期权试点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上述示范文本和必备条款,自行制定《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资者主要风险,特别要使投资者了解股票期权交易与证券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的差异,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检查投资者对股票期权风险的认知程度,持续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签署《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2.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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