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沪股通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本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第四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沪股通投资者。
第五条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规定,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其参与投票的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未进行投票表决或者投票申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或者本指引要求的,按照弃权处理。
第六条香港结算可以按照本指引规定,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者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七条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操作,应当符合本指引附件《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指引自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