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01-28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5〕1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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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经手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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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各期权经营机构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为平衡股票期权市场供需,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下同)交易的交易经手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股票期权试点初期,对上证50ETF期权合约进行卖出开仓的,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二、本所可以根据股票期权试点开展情况,恢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三、除第一条规定事项外,股票期权的其他交易经手费,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收取。


四、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客户卖出开仓交易暂免收取相应交易佣金。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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