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7-06-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业协会
收藏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两项基本规则修订稿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76号)。
小竹提示
已修订。参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两项基本规则修订稿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观察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法定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


第五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六条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愿意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信用增进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网下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类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在协会网站会员在线注册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章程》,承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确认其会员资格。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机构,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法定会员、普通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人选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代表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相应职务;选举未通过的,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候选人选择范围。


特别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当及时通过会员管理系统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担任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因前款所规定情形更换会员代表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定会员除外。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会员合并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理事、监事职务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务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如何增补。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经分立机构协商,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原会员担任协会职务的,所担任职务随会员资格承继。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但法定会员除外;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非法定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取消的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对于因上述(一)、(四)、(五)、(六)项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机构,协会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九条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年会费应按照协会通知要求的时间缴纳。 


第二十条法定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会员管理系统进行变更: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对为证券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的原则,并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会员或从业人员对所受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自律规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程序,由协会另行制定。


对会员处以纪律处分的,协会将处分决定抄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新当选或受聘协会的职务。


受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及直接责任人已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协会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纠纷。


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机制,管理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