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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6-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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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可转债转股登记业务指南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废止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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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废止业务规则。

声明


一、为确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可转债(以下简称“双创债”)转股登记业务的顺利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二、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和上位业务规则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和有关上位业务规则为准。 


三、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业务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南,并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hinaclear.cn )更新。 


四、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8年6月


一、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双创债。符合转股条件的,发行人按照本指南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业务。


二、双创债转股登记业务办理流程   


(一)转股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挂牌的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债转股申报。沪深交易所向发行人发送有效转股申报记录。


(二)发行人收到沪深交易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通过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债转股。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审核。


(三)发行人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转股登记确认函后,可以向本公司临柜提交股份登记业务申请。办理流程参照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登记业务流程。申请材料包括: 


 1、《股份登记申请书》(附表一); 


 2、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转股登记确认函复印件; 


 3、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双创债转股登记明细数据》复印件; 


 4、涉及境外投资者申请办理转股登记的,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5、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文件(以EXCEL表格形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www.chinaclear.cn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6、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申请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四)本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转股登记确认函后,对发行人的股份登记申请进行审核。


(五)上述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核无误后,本公司打印《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交发行人盖章确认。


(六)发行人确认《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内容无误后,自行确定债转股份的可转让日(T日),并在T-3日前(含T-3日)在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新增股份可转让公告。


(七)发行人发布公告后,在T-2日12:00之前将公告(加盖发行人公章)电子邮件或传真给本公司。


(八)新增股份的可转让日(T日)当天,本公司向发行人出具《XX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可转债转股登记确认书》、《股本结构表》、《股本结构对照表》、《前十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三、注意事项   


(一)发行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转股登记之前,应整理、核对持有人信息,督促未开立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及时开立深圳市场A股证券账户,并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二)发行人申报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账户名称、证件号码、转股数量等关键信息应与股转公司出具的转股登记确认函及《双创债转股登记明细数据》保持一致。


(三)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注销债转股申请人双创债份额时,如因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情形,导致债转股申请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份额少于其申报转股的债券份额,则该持有人债券份额按照实际可记减份额予以注销。发行人需修改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债转股申请,并重新向本公司提交转股登记业务申请。本公司根据全国股转公司重新出具的函件,对转股登记申请进行审核。


(四)涉及国有股东申请办理转股登记的,需遵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五)由于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股份登记不实,发行人申请对股份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四、收费标准   


本公司暂不收取转股登记费。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五层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邮编:100033


客服电话:4008-058-058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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