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04-28
发文字号:
股转系统公告〔2014〕29号
发文机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收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13件业务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0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13件业务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0号)。

 为明确主办券商办理交易单元业务相关要求和流程,确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平稳上线,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主办券商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及《指南》的要求,抓紧做好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相关工作,并在2014年5月5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的申请材料。


二、因交易支持平台尚未上线,对于通过审核的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申请,相关交易单元将自交易支持平台上线日起正式开通使用。


三、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于主办券商初次开通交易单元时一次性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及流量费按年收取、按日计费,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于每年12月25日前交纳。


四、交易单元业务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统一受理,具体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详见《指南》。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