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10-11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4〕10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藏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会〔2015〕191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会〔2015〕191号)。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进行了修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6.1条修改为:“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持有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持有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0月11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