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进行了修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6.1条修改为:“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持有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持有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0月11日